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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视讯阜法“枫”景 管道改造引积怨 司法调解续睦邻添加时间:2025-08-16

  “感谢法官,我们邻里之间因为这点事争执了一年多,现在终于圆满解决了!”近日,阜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管道改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让积怨已久的楼上下邻里住户握手言和,用实际行动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注入司法温度。

  王某系某小区某栋四楼业主,李某为其楼上住户。王某诉称,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落水管方向,导致自家阳台下水管多次堵塞反水,木地板和门套被浸泡受损,为此索赔装修损失三万余元。而李某也有自己的委屈,原下水管道排水走向导致自家墙角受潮发霉、地板浸水,才无奈更改排水管走向。同时,他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管道,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持续一年多未能化解,最终闹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若启动鉴定程序会增加双方诉讼成本,且此前邻里间缺乏沟通,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案件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用“巧劲”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先是联系双方深入了解案情,随后组织当事人到王某家中实地勘验,结合物品实际受损情况、李某已修复管道现状,为调解打下客观基础。此后,通过多轮“背靠背”单独沟通,法官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最终,李某同意三天内支付王某一万元赔偿款,物业公司也主动提出免除王某两年物业费。王某对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一场持续一年多的邻里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社区和谐的基石。”承办法官表示,房屋装修虽关乎自家便利,但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不能因一己之私侵犯他人权益。业主在装修时若需改动管道等设施,应提前与邻里沟通,征得同意,且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也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及时处理公共设施问题。一旦发生相邻纠纷,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主动配合、互谅互让,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近年来,阜宁法院始终注重运用多元调解方式化解邻里纠纷,通过实地走访、释法明理、“背靠背”协商等灵活举措,既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又修复邻里关系,让司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为构建和谐社区贡献司法力量。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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